欧莱雅被指售部分过期产品 还涉嫌地域歧视

2012年12月08日16:33  来源:京华时报

  近日,市民冯先生在某电商的第三方自营店购买了欧莱雅旗下品牌的产品,产品外包装截止日期为2015年。但依照商品瓶底的批号,查得并推算出该产品已于2012年1月过期。

  香港客服表示,该品牌化妆品的保质期为3年,此产品已过期勿使用。而欧莱雅公司一经销商回应,集团内部有规定,中国地区所售产品不按国际惯例执行,只以中文有效期为准。冯先生质疑该品牌存在地域歧视,并怀疑所购商品已过期。

图为产品截止日期图为产品截止日期
图为瓶底批号(即2009年1月生产),推算得知截止日期为2012年1月图为瓶底批号(即2009年1月生产),推算得知截止日期为2012年1月

  ■事发

  生产日期与批号不相符

  12月2日,冯先生在某电商的第三方自营店,以单价199元购买了两瓶欧莱雅旗下品牌碧欧泉透晶焕肤精华素(30ml),产品外包装盒背面,标注限制使用日期(年月日)为“20150301”,按照3年的有效期规定,该产品的生产期为2012年。

  “但根据生产批号,却早已过期”,冯先生说,包装盒和精华素瓶身的底部,分别印有产品批号“XF022”和“XF028”,依照百度百科[微博]“碧欧泉”词目下,国际惯例对产品批号的解释,“X”代表产地,“F”代表生产年份为2009年,末三位数字代表生产天数,即这两瓶精华素分别在2009年的第22天和28天出厂,“那为什么还标着2015年的有效期限?”

  ■说法

  内地客服:没问题,可使用香港客服:已过期,勿使用

  昨天下午,这款产品仍在该店销售。其商品介绍中,仅有精华素瓶身的两张图片,没有有关实物细节的文字或图片介绍。

  随后,记者分别致电碧欧泉在内地和香港地区的官网客服,求证冯先生对于生产批号的说法,得到了截然不同的答案。

  内地客服表示,自己不清楚“XF022”的意思。记者强调依照国际惯例,此款产品实已过期时,客服说,“以标注的中文限用日期来使用就行”,故该产品可正常使用。但香港地区的客服在查询后称,“XF022”代表产品系2009年1月生产,“碧欧泉的产品,无论化妆品或是护肤品,只要未开封,最长的有效期就只有3年”。同时该客服提醒记者,手中的产品已过期,不要再使用。

  ■追问

  产品不按国际惯例执行

  昨天下午,记者拨打碧欧泉在上海的办公电话,对方在了解情况后,称“在下午6点前,由负责人给予回复”。但截至发稿时间,未有答复。

  随后,记者致电欧莱雅(中国)有限公司一位经销商。对方称商品不以标注的批号售卖,系欧莱雅(中国)有限公司的内部规定。依照国际惯例,化妆品的生产批号,即代表其生产日期,但在中国,不依此执行。“2008年,欧莱雅(中国)有限公司下发内部文件称,在中国地区,不看生产批号,按照实际标注的中文有效期销售就行”。对于中文有效期由谁负责贴注,该客服称系在产品进关时,由欧莱雅中国总部的人员负责。

  昨晚,记者查看了这份“内部文件”。大意称在中国境内,消费者购买了欧莱雅(中国)有限公司售出的商品,若要参考商品各项内容说明,“以商品中文标贴为准”。但并未提及原因。

  冯先生认为,此份“内部文件”是欧莱雅品牌的地域歧视,让在国际上本已过期的化妆品,贴上“中文标贴”后,再次成为未过期的有效商品,在中国境内合法售卖。目前,双方已协商可退换货。

  ■律师

  不应存在差别对待

  “若换标签售卖已过期的产品,是对消费者的欺诈”,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介绍,国内外对于化妆品保质期的规定或许不相同,但跨国公司不能因此在销售时差别对待。

  邱宝昌说,保质期或有效期,是商品的固有属性,不得有意延长其保质期或市场销售期,“以次充好,对消费者是一种欺诈行为,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”。

  邱宝昌认为,若上述情况属实,此类行为应该受到相关部门的查处。

  本报记者佘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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